上诉人***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