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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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3民初2280号原告: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学合,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31元,减半收取计10016元,由原告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