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异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0日生,德州市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金花,女,1979年12月3日生,德州市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0日生,德州市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址。
被执行人:德州市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市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以提交的材料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毕建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