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向明,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清宪,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俊波,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
被执行人:苏震,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
申请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波、苏震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为生效的(2018)鲁1402民初3111号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545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94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各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程序中,本院做了如下工作:
1、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民政、保险、车辆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互联网银行有存款外,在证券、工商总局、民政、保险范围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农商银行账户内1079.34元,暂未划扣。
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苏震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张俊波、***名下车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3、本院对德州市不动产中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俊波、苏震名下无房产、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城区万达广场的房产一套,本院均已查封。先前,本院对该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拍卖。因权属有争议,现暂缓拍卖。现各相关方对权属争议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待权属清晰后再行恢复拍卖。
4、本院对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俊波、苏震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5、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本院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34132.85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2020年10月2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通报执行申请人,其同意对各被执行人不进行现场调查,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拍卖条件成熟后拍卖房产。
本院在立案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除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涉案房产暂缓拍卖,可待诉讼结束后重新拍卖。截止2020年10月22日,本案共执行到位5367.85元,下次执行时应予扣除。本院已冻结但未扣划的1079.34元,申请执行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29日前申请本院续封。申请执行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城区法院(2018)鲁1402民初311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富新
审 判 员 刘世文
审 判 员 王身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麻连涛
书 记 员 司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