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87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58040173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拥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
申请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8)鲁1491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佳誉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