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

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沧州津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60303119W,住所地沧州市青县新兴镇马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回忠华。

被执行人:沧州津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9896970XG,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强。

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沧州津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70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10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河北省政法系统大数据办案平台(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

3、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被执行人启信宝未显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且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到保险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除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暂无法执行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除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暂无法执行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 铁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效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