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3696号
保全申请人: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新兴镇马辛庄村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60303119W。
法定代表人:回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津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239896970XG。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津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沧州沧州津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交保单号为20460213090019000040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津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申请人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