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芝执字第211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东方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空调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