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13民初17号之三
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宽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黄克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丽,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被告。
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玮琳
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