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13民初1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宽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鲁0613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甸柳新村支行银行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甸柳新村支行银行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玮琳
人民审判员  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