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73号之二
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纬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宽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霄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国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66号滨海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97元,由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