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261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宽义,董事长。
关于***与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储银行烟台市三水支行银行存款2235835元、在烟台银行奇山支行银行存款61665元。2020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6民终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将案款存入本院指定账户,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储银行烟台市三水支行银行存款2235835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奇山支行银行存款616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