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419号
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宽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化剑,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1元、财产保全费954元,合计1985元,由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