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财保90号
申请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宽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3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杨宽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进德路02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13624号,建筑面积:144.55平方米]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杨宽义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13624号,建筑面积:144.55平方米]。
2、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3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54元,由申请人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