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连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685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被告:上海连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张漕公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黄联新。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连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8月25日,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020元,上述款项合计3,04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