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蜀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428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蜀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14号第一幢第4、5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三区迪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焦译。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雷,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蜀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华公司)与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迪生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原告蜀华公司与被告迪生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蜀华公司与被告迪生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蜀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8元,减半收取计5634元,由原告广东蜀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541元由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晓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