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502民初92-1号
原告:和龙市八家子镇仁和食品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经营者:潘维莲,该商店业主。
被告:和龙市顺成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郑昌吉,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焦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龙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负责人:王维民。
原告和龙市八家子镇仁和食品商店诉被告和龙市顺成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龙市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和龙市八家子镇仁和食品商店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龙市八家子镇仁和食品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八家子镇仁和食品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龙市八家子镇仁和食品商店负担。
审判员 李忠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