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233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杨、张诚,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柏翠华。
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三区迪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焦译。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跃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