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437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清,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6531920D,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三区迪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焦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保全费4000元,合计9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尤高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威
代书记员 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