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三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6531920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幢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628820。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3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被上诉人没有准备并向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副本,一审法院也未送达任何证据,上诉人没有收到、看到一审法院所述的《公证书》,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位于云南省境内。2.本案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上诉人所在地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本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安装于云南省蒙自市多处的景观灯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进而以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原审原告主张和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云南省蒙自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因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未看到本案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位于云南省境内的上诉理由,实已涉及证据交换、举证质证等实体审理范畴,故对于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睿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