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被告河南省科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