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0233号
原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冯思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磊,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亮,总经理。
被告:河南乐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迪,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迪,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康伟,男,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乐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康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2019年7月17日,原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乐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康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元,由原告河南首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健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