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9号中和花园3幢108。
法定代表人:江政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朱小云,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一审被告:北京柯诺美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8层1座802。
法定代表人:潘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馨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及一审被告朱小云、北京柯诺美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诺美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8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馨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工程款清账证明》不能作为远东公司不欠付工程款的依据。在原审中,中馨艺公司要求远东公司提供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或相应的支付凭证,但是远东公司始终未提供。生效判决仅凭《工程款清账证明》来认定远东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系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远东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柯诺美装公司,应当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远东公司将工程进行了违法分包,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生效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定远东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中馨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远东公司应否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需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本案中,远东公司与江政强、中馨艺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也非江政强与朱小云签订的《吊顶单项分包协议书》的当事人,中馨艺公司要求远东公司对柯诺美装公司和朱小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也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远东公司并非发包人,生效判决也并未适用该条款认定远东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中馨艺公司称生效判决适用该条款作出认定与事实不符。至于远东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柯诺美装公司,虽然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但中馨艺公司据此主张远东公司应对柯诺美装公司及朱小云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中馨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一鸣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