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5KU4P。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中和花园**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93201493H。
法定代表人:江政强。
被执行人: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西滨河路南半岛明珠******商**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07MA3X4TR3XD。
法定代表人:姚要立。
被执行人: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帝都国际****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3X50PK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政强,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廖灿利,女,汉族,1981年6月11日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姚要立,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陶团欣,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杨占宗,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彩霞,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江政强、廖灿利、姚要立、陶团欣、杨占宗、张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9)豫0306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江政强、廖灿利、姚要立、陶团欣、杨占宗、张彩霞、***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另承担一审受理费4588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85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江政强、廖灿利、姚要立、陶团欣、杨占宗、张彩霞、***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但除本院已扣划的11015.77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所扣划案款已经交付给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廖灿利、姚要立、陶团欣、***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杨占宗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豫C×××**、豫C×××**、豫C×××**汽车四辆,查明被执行人张彩霞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豫C×××**、豫C×××**、豫C×××**、豫C×××**汽车五辆,查明被执行人江政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案均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江政强、廖灿利、姚要立、陶团欣、杨占宗、张彩霞、***名下均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在洛阳市××区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姚要立、陶团欣、张彩霞、杨占宗、江政强、廖灿利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张彩霞、杨占宗、江政强、廖灿利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姚要立、陶团欣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伊川县××镇××西段南侧的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
四、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利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江政强、廖灿利、姚要立、陶团欣、杨占宗、张彩霞、***名下均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1015.77元,已经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姚公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姚公福食品有限公司、江政强、廖灿利、姚要立、陶团欣、杨占宗、张彩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崔作东
人民陪审员 :刘朝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