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2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9号中和花园3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江政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培培,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知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7日内补交剩余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苑海峰
审判员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池成
书记员李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