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2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9号中和花园3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江政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培培,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中馨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苑海峰
审判员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慧慧
书记员许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