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奥帅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86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奥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保全金额为82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款8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