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9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2243号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4345.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434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2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林
审判员  刘有昌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