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厅堂声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722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厅堂声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10号中浩大厦2018。
法定代表人:李广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厅堂声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厅堂声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9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84413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8日。经查现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房产及车辆,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厅堂声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844137元未受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厅堂声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同意确认,现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民初9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厅堂声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