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384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355.00元及利息等,我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 我院查控、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债权实现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