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8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