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通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石选,经理。
被执行人***,男,50岁,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通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山西通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曹石选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曹石选的账户存款二十三万五千二百六十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