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石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向前,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石油分公司、第三人山西时选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