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4财保181号
申请人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313636931B。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八二省道B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05053Q。
法定代表人:金子昌,系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台州银行黄岩支行(账户51×××15)、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保全标的3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台州银行黄岩支行(账户51×××15)、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标的300万元);
二、本次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被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秋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