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执复8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313636931。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敏聪,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八二省道B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48205053。

法定代表人:金子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海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查复议申请人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4执异178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朱贤和

审 判 员 金文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