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民初5089号之一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灵花、鲍敏聪,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八二省道B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子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柯海燕,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君荣,台州市椒江区章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38400元,由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红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