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金在根、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4民初02564号
原告:曾继旺。
委托代理人:**,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在根。
被告: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八二省道B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子昌。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继旺与被告金在根、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继旺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继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继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继旺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