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4民初025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在根。
被告: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八二省道B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子昌。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在根、浙江黄岩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