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5执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605号盛世华章小区C1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942301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迎宾大道***壹号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535429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乐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