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574号之一
原告:湖南长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御湖湾7栋714-A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605号***章小区C1栋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10月31日,原告湖南长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长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湖南长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 琳
代理书记员 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