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5民初804号
申请人: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1107房。
法定代表人:熊劲彬,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9543014P。
被申请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鑫鸿苑壹号楼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5342942E。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进行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永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7×××14;永丰县洪都村镇银行账户:51×××76)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