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5581号
原告:***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001室B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千秀,女。
被告:厦门市儒士林梦工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台东路66号-“宝业大厦”写字楼3层0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钟少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厦门爱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68号32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钟永珍。
原告***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儒士林梦工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爱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宪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杨耀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