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儒士林梦工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9808号
本院对原告***之林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儒士林梦工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203民初19808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的“钟少红”更正为“钟少虹”。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翁真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