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5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祥,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陈坝村。

法定代表人:何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兴,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装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4楼408。

法定代表人:庄绪初,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装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培华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