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陈坝村。

法定代表人:何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兴,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8)闽0504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支付货款178821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号车辆,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翁聪煜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