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星晨,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星晨,女,生于1988年10月24日,汉族,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二、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15900元;三、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2590元;四、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廖星晨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共同负担。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日照安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中,向廖星晨发出的邮件因逾期未领未妥投。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逾期,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3月24日、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财付通及支付宝未开户,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廖星晨名下无车辆信息,但银行及财付通均有开户,因廖星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
3、经查,廖星晨名下有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东路××号车库-101一处,有位于济南市××下区××中××世纪财富中心××楼××室房产及××室房产。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星晨名下的位于济南市××下区××中××世纪财富中心××楼××室房产及××室以及××市中区××东路××车库-101,查封期限均至2023年1月15日,因上述查封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4、本院前往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大门紧锁,无人办公。
5、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廖星晨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山东集时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祥庆,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许 静
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二〇年五月××日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