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5502号
原告: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明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廖星晨,总经理。
被告:廖星晨,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原告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海王园林公司)诉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弘建咨询公司)、廖星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王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建咨询公司、廖星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王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2、弘建咨询公司支付海王园林公司代理合同退款115900元及违约金12590元,共计128490元;3、弘建咨询公司支付海王园林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4、廖星晨与弘建咨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弘建咨询公司、廖星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1日,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合同约定弘建咨询公司代理海王园林公司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总额为251800元,合同签订后海王园林公司先付50%款项125900元,后海王园林公司按照弘建咨询公司的指示于2016年11月23日向廖星晨汇款125900元,但弘建咨询公司的代理事项迟迟未履行。2018年11月9日,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弘建咨询公司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将代理事项申报完毕,但到期后仍未完成。2019年3月12日,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退款协议,弘建咨询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31日将海王园林公司支付的125900元退还,如未按时退款将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后弘建咨询公司到期后仍未退款,海王园林公司不断索要后,弘建咨询公司才于2019年4月10日退款1万元,剩余115900元至今未支付。经查,弘建咨询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廖星晨系唯一股东,廖星晨的收款行为存在与弘建咨询公司财产混同情况。故诉至法院。
弘建咨询公司未答辩。
廖星晨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1日,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双方约定:海王园林公司将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务委托弘建咨询公司代理;本合同总额251800元,由海王园林公司在签署本协议三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50%计125900元,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后15日内或海王园林公司领取资质后五日内,海王园林公司付清余款;弘建咨询公司完成海王园林公司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240天,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7月31日;因弘建咨询公司原因,海王园林公司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弘建咨询公司无条件退回已收取的海王园林公司支付的费用,并承担报批审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其他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等由弘建咨询公司承担;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2016年11月23日,胡明震向廖星晨转账125900元。2016年12月1日,弘建咨询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海王园林公司首付款125900元。2018年11月9日,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2016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的《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重新达成协议:现弘建咨询公司在2018年12月10日之前配齐资质所需证书并完善资质材料,保证12月上交材料到当地主管部门;弘建咨询公司承诺在2019年1月30日前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弘建咨询公司到期未完成,按原合同条款执行。2019年3月12日,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退款协议》,弘建咨询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将海王园林公司支付的125900元退还,如弘建咨询公司未按时支付则构成违约,所产生后果由弘建咨询公司承担并按原合同条款执行。2019年4月10日,弘建咨询公司向海王园林公司退款1万元,剩余115900元至今未退还。
另查明,弘建咨询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廖星晨。海王园林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海王园林公司提供的《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退款协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弘建咨询公司出具的收据、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海王园林公司与弘建咨询公司签订的《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属于委托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海王园林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弘建咨询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委托事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退款协议》时,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弘建咨询公司应当退还收取海王园林公司的115900元代理费,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海王园林公司造成的损失。海王园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259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海王园林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已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作出约定,且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对于海王园林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廖星晨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弘建咨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王园林公司要求廖星晨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弘建咨询公司与廖星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
二、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15900元;
三、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2590元;
四、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海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廖星晨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廖星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志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莹
书 记 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