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绿园盛世园林用品经销部、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民初2874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绿园盛世园林用品经销部(宁夏绿社盛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纪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宁夏善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锁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际能,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绿园盛世园林用品经销部与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绿园盛世园林用品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绿园盛世园林用品经销部承担。
审判长 马  晓  雪
审判员     唐彩虹
审判员      白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