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1411号
原告:扬州华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汪云村陈香路边。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吴书荣,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忠,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交通综合楼北楼二单元十楼。
法定代表人:陈锁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通扬路110号。
负责人:陆伟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华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书荣、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华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需通过另外借贷案件起诉弄清本案尚欠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华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华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华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嵇玉兵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曦舟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