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肇鼎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创业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戴树标。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桂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高要市。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桂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一初字第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鼎湖住宅公司、***工程款30785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桂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欠工程款其中的1454925.96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桂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肇庆市鼎湖区桂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了结其在本案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此外,经查,在房地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志文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明坚